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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1998]116号


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7]107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 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健全机构, 落实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经济、建材、规划、土地、环保、法制、财政、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 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地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为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1、组织贯彻落实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2、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审批节能建筑; 3、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工作; 4、组织收缴、管理和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5、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实施墙改监察, 处理违反墙改规定的行为。
  
   二、大力推广节能建筑,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 各市、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现有砖厂应进行技术改造, 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暂时不能转产的企业, 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同时, 对生产粘土实心砖企业一律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凡框架结构和砖混结构建筑中的隔断墙不得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 未采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建筑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
   (三)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实行推广认定证书制度。企业取得推广认定证书后, 方可组织生产和销售, 未取得推广认定证书的产品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无推广认定证书的产品。推广认定证书由市建委组织审查颁发。对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厂家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有关税费。
   (四)鼓励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 做好工业废渣的处理和免费供应工作,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的新型建材, 其掺量由市经委给予认定后, 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五)积极推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建筑工程经济指标的方法。
   (六)科技、计划部门对发展新型节能材料的科学研究和科技项目应优先予以立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检测手段, 完善工艺条件, 提高技术水平, 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三、设立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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