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建委,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物价局、建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1998]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9月1日起在我市规划区域内对建设单位征收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以下简称墙材节能费)。墙材节能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省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缴墙材节能费,须持有同级物价部门发放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加盖"山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章"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款收据》。
三、墙材节能费实行市、区(包括五市三区)两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市节能墙改办负责墙材节能费的代收代缴、资金收支计划提报和资金返还及使用的具体工作。
四、各工程建设单位须持施工图纸到市节能墙改办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并一次足额征交墙材节能费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后,由市节能墙改办按规定标准在一个月之内返还墙材节能费。
附:关于印发《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